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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6117号“THEE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4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40号
申请人:弗里兹•汉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6117号“THEE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29342号、第8775882号、第8787476号、第1837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知名度声明、作品分析和评价、部分博物馆相关收藏展览情况、图书节选、开业报道、盛典现场、实体店直播、展会材料、宣传报道、图书馆检索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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