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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47281号“小米Civ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00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7281号“小米Ci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4502号、第21734503号、第21734504号、第21734505A号、第21975911号、第23243102号、第303452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百度百科XIAOMI CIVI记载、新闻报道、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判文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小米Civi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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