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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5313号“航逸智能HYZ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07关于第63485313号“航逸智能HYZ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07号
申请人:厦门航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5313号“航逸智能HYZ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取得著作权证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1795号“航逸科技Ha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首要认读文字“航逸”,且含义密切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本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著作权和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和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重要因素,也不能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航逸智能HYZN及图 商标 厦门航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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