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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9928号“爱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57号
申请人: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9928号“爱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844521号、第9369911号、第9384108号、第28027500号、第621672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淘宝店铺截图、报关单、发票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五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爱焙”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文字“爱焙”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焙爱”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爱焙 商标 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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