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618310号“SOU•S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456号
申请人:若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8310号“SOU•S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8894号商标、第20210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09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 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二、 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 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71750号“ZINGT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