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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2867号“雾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45号
申请人:宁波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兔(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2867号“雾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雾养”的含义是:将草本雾化,带领人们进入智能健康疗养、养生时代。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明产品的功能用途,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车身广告、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雾养”指定使用在医用气雾剂分配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雾养 商标 宁波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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