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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6857号“风木考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0: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40号
申请人:薛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6857号“风木考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27185号“风木手作”商标、第25332473号“木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带有商标LOGO的公众号截图(师资介绍及课程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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