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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92044号“D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30 07:3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03号
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2044号“D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70324号“DART VENTILATOR”商标、第56786784号“大通风机 DART VENTILATOR及图”商标、第14175156号“dt DARTING DAR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独立识别外文“DARTING”完整包含申请商标“DAR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冷凝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DART 商标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