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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69908号“新食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12: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76号
申请人:群菲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永奇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38769908号“新食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有120余件商标,部分系对他人知名品牌的复制、抄袭,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无真实使用意图,易产生不良影响。2、被申请人在提交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恶意傍名牌的行为,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没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27日。
2、经查,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与其在答辩中出示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新食展 商标 群菲展览(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