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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3216号“叮咚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1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913号
申请人:贵州黑白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3216号“叮咚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88127号“熊猫叮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99091号“叮咚熊 DINGDONG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38237号“叮当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处于诉讼程序中,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准注册,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叮咚熊猫 商标 贵州黑白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