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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9986号“ZHI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1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975号
申请人:浙江致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9986号“ZH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2646号“治友 ZHI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5901号“致友 ZHI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4289号“志友 ZH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89372号“质游 ZHI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96413号“ZHI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94884号“ZH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0599号“ZHIYOU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ZHIYOU”、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ZHIYOU”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门、运载工具轮胎气门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底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因其是否生效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ZHIYOU 商标 浙江致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