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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08415号“天赋东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699号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对第45208415号“天赋东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天赋”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67156号“天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使用声明;
2、天赋介绍资料及产品图片证据;
3、天赋系列商标档案;
4、“天赋”产品销售证据;
5、“天赋”商标及产品宣传使用证据;
6、“天赋”商标产品所获荣誉证据;
7、在先案件裁判文书;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利口酒;烈酒(饮料);威士忌;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白兰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