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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0012号“WELE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262号
申请人:薇蕾德商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0012号“WELE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55096号“WEL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73378号“WEL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2022)商标异字第49698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1)第8128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钱包(钱夹);旅行箱;背包;手提包;运动包;公文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5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大写英文“WELEDA”构成,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非专用化妆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包;非专用化妆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非专用化妆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