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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1249号“红警力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94号
申请人:洪派派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1249号“红警力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6059号商标、第15416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不宜直接以其为在先权利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自己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咖啡;人造咖啡;茶;糖;甜食(糖果)”。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红警力量”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