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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0304号“当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44号
申请人:东莞市当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0304号“当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当收”并非固定词汇,源于申请人旗下二手优品交易平台“小当回收”的简称,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二、申请人名下其他“小当回收”、“当收”商标以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解释页面、商标档案信息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当收”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复审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当收 商标 东莞市当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