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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8834号“中电精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33号
申请人: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8834号“中电精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0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信息、部分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中电精泰 商标 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