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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67090号“正荣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9: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290号
申请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仙游思进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38767090号“正荣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94021号“正荣会 ZHENRO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正荣”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在行业内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册、广告发布合同、宣传照片、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
2.申请人“正荣府”地产项目简介;
3.申请人商标信息;
4.荣誉证明;
5.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正荣府”与引证商标文字“正荣会”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正荣”,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正荣府”与申请人商号“正荣”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