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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7678号“syntho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41关于第61477678号“synthom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19号
申请人:辛斯默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678号“syntho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7268号“昕特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皮革浸渍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浸渍化学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synthomer及图 商标 辛斯默德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