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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0437号“吉米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628号
申请人:李德海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0437号“吉米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12813号商标、第32804477号商标、第10675497号商标、第26166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均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木薯淀粉、蜂蜜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薯淀粉、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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