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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92569号“天罡普济 Tangang Acpuncture Therap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02关于第61692569号“天罡普济 Tangang
Acpuncture Therap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835号
申请人:周雅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2569号“天罡普济 Tangang Acpuncture Thera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与推广过程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与第23806642号商标、第26107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证书、邮件往来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天罡普济”、字母组合“Tangang Acpuncture Therapy”和图形经一定设计组合而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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