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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03042号“初鉴INITIAL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23关于第38603042号“初鉴INITIAL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2929号重审第0000000515号
申请人:北京初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2929号《关于第38603042号“初鉴INITIAL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9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9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字第1693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17323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第38603042号“初鉴INITIAL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陈辉
李艳燕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初鉴INITIALVIEW 商标 北京初鉴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