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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6102号“医 询医识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20号
申请人: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6102号“医 询医识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67795号“医 医言良语”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醫”、“询医识药”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医 询医识药及图 商标 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