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91222号“CHFR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347号
申请人:乐清市菲尔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1222号“CHFR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04345号“CHFR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相关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CHFRPU 商标 乐清市菲尔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