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27697号“荷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30号
申请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27697号“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93266号“一道麦荷花”商标、第49788380号“京酿 荷花”商标、第7762053号“新荷花 NEAUTUS”商标、第11628634号“金荷花 NEAUTUS”商标、第8592370号“荷花泉”商标、第12348127号“金色荷花”商标、第20378459号“荷花原浆”商标、第21340919号“荷花源”商标、第37527834号“盛世荷花”商标、第47168978号“荷花 LOTUS”商标、第47205166号“荷花印象”商标、第48594947号“荷花啤”商标、第7671737号“荷花园”商标、第49381986号“菲尔荷花”商标、第36799306号“圣洲荷花”商标、第46677030号“池塘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七、十、十二、十四商标网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二、十一、十六的商标网流程信息及引证商标十六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三至六、八、十三的商标网流程、荷花系列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荷花系列产品线下销售合同及发票、荷花品牌开发和大数据营销研发中心落户雄安的相关新闻报道、荷花宣传广告相关证据、荷花及其指定使用商品参加酒博会的相关证明、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携荷花品牌参与糖酒会的相关新闻报道、荷花所获荣誉证书、消费者对荷花酒的评价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十三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类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荷花 商标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