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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4721号“SCALP 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76号
申请人:昂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4721号“SCALP 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167158号“SCALD-D”商标、第52273798号“SCALPX”商标、第52273797号“SCALP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我局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及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及驳回,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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