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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1375号“时光天街TIME PARADISE STRE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07:15关于第61411375号“时光天街TIME PARADISE
STRE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99号
申请人:榆林市文昌德来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1375号“时光天街TIME PARADISE STR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2741号“时光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88585号“时光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36937号“时光天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78808号“时光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75075号“时光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35320号“时尚天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915311号“腾跃翔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39730号“TT MO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时光天街”与引证商标一“时光天地”、引证商标二“时光天成”、引证商标三“时光天空”、引证商标四“时光街”、引证商标六“时尚天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公告关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