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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8894号“医 询医识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0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61号
申请人: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8894号“医 询医识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72900号“真心施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1569号“医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79657号“医 懒人医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医”,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医”、“询医识药”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医 询医识药及图 商标 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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