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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2618号“醫 询医识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4: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11号
申请人: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2618号“醫 询医识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深刻明确,完全具备商标标识租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95125号“河南大学医学院 医 HENAN MEDICAL SCHOOL 19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00310号“懒人医考 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由“醫”、“询医识药”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教学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醫 询医识药及图 商标 东莞市运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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