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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3077号“鑫钰福 XINYU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4:39关于第61373077号“鑫钰福 XINYU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75号
申请人:大庆百达欣宇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3077号“鑫钰福 XINYU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4669号“钰鑫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43337号“鑫御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43181号“鑫玉福珠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商标网流程、相关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决定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决定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其余服务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鑫钰福 XINYUFU 商标 大庆百达欣宇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