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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17165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6:50关于第61717165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95号
申请人:安徽华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7165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691号“华美及图”商标、第4704362号“华美及图”商标、第17006326号“HUAMEI华美及图”商标、第56838709号“华美”商标、第9303742号“华美居HMJ及图”商标、第60305319号“华美灯具”商标、第60316528号“华美科技”商标、第4704363号“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钢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华美HUAMEI及图 商标 安徽华美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