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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78815A号“舒露洁SHULUJ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7:38关于第39478815A号“舒露洁SHULUJ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86号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亚太鼎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39478815A号“舒露洁SHULU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先第670783号“高露洁”商标、第1222502号“高露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高露洁”(高露潔)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注册他人商标及姓名、国名和地名,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驰字[2008]第15号认定“高露洁”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在先裁定书、判决书;高露洁公司的简介;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公司的2011年度财政报告;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2014-2016年年度纳税申报表;广告媒介投放协议;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及文章;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相关销售网页打印件;相关网站打印件;申请人海关备案信息;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及部分荣誉公证书等;被申请人信用信息、商标信息、售卖商标信息、相关裁定等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21日第1744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高露洁”商标第3类牙膏商品上曾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申请人“高露洁”、“COLGATE”系列商标在“牙膏”商品上曾在我局商评字(2011)第35129号关于第5407618号“高露洁Colgate”商标争议裁定书中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23993014号“迪泊尔”商标、第24778791号“香娜尔 CHONARER”商标、第24848042号“冠雀灵 GUANQLING”商标、第24926101号“妙欧泉 MIOUCHAN”商标、第25002339号“丹韵诗 DARINSCY”商标、第9078466号“狮罗兰”商标、第24834229号“茉莱雅 MOLEYAR”商标、第22820681号“莲花潭”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30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牙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刷子;牙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高露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230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舒露洁SHULUJIE 商标 高露洁-棕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