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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3225号“Carbone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8:22关于第61473225号“Carbone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53号
申请人:广州维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3225号“Carbone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来,为非固定词汇,其文字与指定服务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目前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门店图片、送货单、采购合同、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字母“Carbon”,可译为“碳”,指定使用在“水处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Carboneu及图 商标 广州维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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