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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5697号“吉祥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1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436号
申请人:深圳市杨帆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5697号“吉祥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0268号商标、第306221号商标、第24823284号商标、第13594064号商标、第16945067A号商标、第162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吉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吉祥斋 商标 深圳市杨帆服饰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