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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07511号“东经E113°”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2: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56号
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建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38807511号“东经E113°”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3年创立至今,已经成为包装行业的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5721710号“东经易网”商标、第32065869号“东经易网”商标、第37775728号“东经易付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东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东经易网”、引证商标三文字“东经易付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东经E113° 商标 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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