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166009号“Supremas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2: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60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5166009号“Supremas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80211号“Supreme”商标、第29312577号“Supreme”商标、第34537071号“Sup”商标、第41779066号“Supreme”商标、第34537070号“Sup”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六已构成驰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
2、申请人商品生产及销售证据;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品牌获得荣誉资料;
5、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6、相关市场调查资料;
7、相关商标、公司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04月0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箱;伞;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包;宠物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18、25类“包;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Supremask”与引证商标一、二、四“Supreme”、引证商标三“Sup”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另,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0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