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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34588号“妙贝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4: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08号
申请人:温州清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美珍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0734588号“妙贝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妙贝聪”是申请人及原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一、被申请人作为个人,抄袭抢注多个他人企业字号及天猫店铺名称,具有一贯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541731号“妙贝聪MIAOBEICONG”商标、第43132859号“妙贝聪MIAOBEIC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店铺截图、发票;2、淘宝网截图、搜狗搜索及聊天记录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制门铭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9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包括“一品阁墨宝”、“蜡艺”、“曹一阁”、“富丽丰”、“深晴”等,均为天猫店铺名称。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妙贝聪”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妙贝聪MIAOBEICONG”商标汉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天猫店铺名称相同的“一品阁墨宝”、“蜡艺”、“曹一阁”、“富丽丰”、“深晴”等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制门铭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制门铭牌”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妙贝聪 商标 温州清月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