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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71854号“FCM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14号
申请人:周旖萱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九江益霓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对第45271854号“FCM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29153998号“FCMM”商标、第38625229号“FC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企业信息;
3、平台旗舰店截图及微博账号截图;
4、推广协议及发票等材料;
5、平台搜索结果;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帽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外套;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FCMN”与引证商标一、二“FCMM”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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