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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21389号“三尤百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7: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45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惠州市百康堂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对第45021389号“三尤百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42915号“三九健康SANJIU HEALTH 999及图”商标、第9642994号“三九医药999及图”商标、第4777495号“三九医药”商标、第4777497号“三九企业集团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999”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999”、“三九”等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明显是不正当恶意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荣誉证明;2、申请人“999”商标荣誉证明;3、申请人广告设计报告、广告证明;4、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5、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6、九大事记、三九分公司信息;7、被申请人部分侵权产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用糖浆等商品。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三尤百康”构成,其中“三尤”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的文字“三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三尤百康 商标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