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949496号“密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7: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16号
申请人:宋向阳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7949496号“密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
1、在百度、360浏览器、天猫、京东平台搜索“密钥”的结果;
2、电商平台中“密钥”一词在化妆品产品描述中的使用;
3、网络相关报道;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5、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能准确识别商品来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
1、“密钥”的百度百科释义;
2、被申请人“密钥佰草火龙灸”荣获最受欢迎品牌;
3、易甄国际企业简介;
4、相关报道;
5、审计报告;
6、产品销售发票、合同;
7、“密钥”系列产品销售统计表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