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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07013号“美喆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7: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22号
申请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宏峰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45307013号“美喆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90494号“美多丝” 商标、第3266742号“美多丝 MESE及图”商标、第12771362号“美多丝 MESE” 商标、第13419794号“美多丝 MESE” 商标、第22564461号“美多丝 MESE及图” 商标、第27791690号“美多丝 ME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美多丝” 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在应知且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报道资料;
2、“美多丝”明星代言、品牌发展及产品介绍;
3、申请人官方网站、官方旗舰店;
4、申请人“美多丝”产品照片、展会照片、销售发票;
5、申请人“美多丝”冠名节目资料;
6、申请人“美多丝”系列商标信息;
7、有关“美多丝”品牌媒体报道;
8、相关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14日的第1771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12月20日。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均已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美喆丝”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汉字“美多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美喆丝 商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