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946486号“一虎百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83号
申请人:合肥澜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艾沃拉斯汀(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诺智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3946486号“一虎百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一虎百赢”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关系。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是对申请人“一虎百赢”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是在申请人“一虎百赢”知名度“应知”和“明知”的背景下,恶意抢注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如果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市场,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一虎百赢”线上APP使用;2、“一虎百赢”作品登记证书;3、近三年销售订单;4、店内搜索资料及线上评论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损害申请人所谓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第9类商品之间无任何联系。四、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一虎百赢”实际使用图片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一虎百赢”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一虎百赢”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申请人主张的作品为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难谓是对申请人美术作品的摹仿,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著作权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一虎百赢”商标的恶意抢注,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多为自制证据及网络形成的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且证据3、4大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在案证据所涉商标实际使用的领域与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使用“一虎百赢”商标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争议商标“一虎百赢”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一虎百赢 商标 合肥澜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