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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93010号“云听寻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29: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3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绮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38793010号“云听寻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云听”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787071号“云听云里ALPHACLOUD 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86969号“云听云道ALPHACLOUD 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2030号“云听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其主观恶意明显。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云听客户端详细信息;2、云听APP在各大应用商店的下载次数及评价;3、云听APP宣传和使用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声音、图片和数据信号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电话业务、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通过互联网网站发送信息、通过电传打字机传送数据、通过电信进行数据转移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云听”。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声音、图片和数据信号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云听寻物 商标 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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