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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03824号“幸福哲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1: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61号
申请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信德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44903824号“幸福哲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不涉及第36类服务,其在经营范围外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关于被申请人的百度百科;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营金银饰品、珠宝等,有能力、有可能涉及第36类服务。“幸福哲学”是被申请人打造的幸福系列品牌之一。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幸福哲学”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信德缘商标申请说明。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1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幸福哲学 商标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