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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64923A号“鲁信 LUC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3:13关于第18764923A号“鲁信 LUCIO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957号
申请人:山东中瑞鲁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微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18764923A号“鲁信 LUC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00397号“鲁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明显是攀附申请人品牌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争议商标的申请是恶意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等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14日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鲁信”与引证商标“鲁信”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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