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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51148号“百鹊BAIQ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3:26关于第45551148号“百鹊BAIQU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87号
申请人:南京百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齐芳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45551148号“百鹊BA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龙齐芳为个人,争议商标目前正处于售卖状态,售价2.5万,其名下存在大量恶意囤积或抢注他人商标行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95件商标,其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以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件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类别与其经营范围跨度较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绝大部分是对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的重复、反复抄袭与模仿,且绝大部分商标处于售卖状态。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牟取暴利的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知擎者分析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售卖情况录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性玩具、振动按摩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JOYPLUS”、“良山好客”、“捞个渔”、“配送猿CARRYAPE”、“嗨之捞”、“医为天EWELTIM”、“D哒出行”、“卫佳好WAYGAHOW”、“梵士汀”等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正在权大师商标网售卖。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JOYPLUS”、“良山好客”、“捞个渔”、“配送猿CARRYAPE”、“嗨之捞”、“医为天EWELTIM”、“D哒出行”、“卫佳好WAYGAHOW”、“梵士汀”等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正在权大师商标网售卖。被申请人此种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利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两条规定调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百鹊BAIQUE及图 商标 南京百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