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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34060号“江南公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3: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155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俏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45534060号“江南公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48307号“公牛”商标、第19762877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33522295号“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浙江省,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介绍、相关认证、守法经营证明、企业文化活动、所获荣誉、行业排名、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
2、相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获荣誉及受保护记录;
3、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4、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5、2013-2016年商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7、2013-2016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
8、2006-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广告费用审计报告;
9、2013-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图片;
10、维权记录、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的记录;
11、公牛公司国内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及相关商标许可备案等;
12、行政判决;
13、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8日第177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1年5月,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1192号《关于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在2006年10月20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8年4月11日在我局商标管理程序中作出的商标驰字(2018)105号批复认定,申请人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江南公牛 商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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