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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4266号“翡翠干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3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01号
申请人:山东裕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4266号“翡翠干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1332号商标、第59181358号商标、第9341213号商标、第5317332号商标、第154793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翡翠干蒸”构成,将其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作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翡翠干蒸 商标 山东裕发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