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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6031号“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96号
申请人: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6031号“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1469号“技WAZA C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55534号“技CHANGHONGKE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4522号“技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813445号“技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技”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技及图 商标 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