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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5941号“SIMPLETAS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5:07关于第61825941号“SIMPLETAS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85号
申请人:深圳万百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5941号“SIMPLETAS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14977号“SIMPLE T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IMPLETASTE”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文“SIMPLE TAST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密封螺旋盖的广口玻璃瓶;非电牛奶起泡器;咖啡具(餐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模具;瓶;盆(容器);糕点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SIMPLETASTE 商标 深圳万百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