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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4713号“山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1:4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3号
申请人:东莞煜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4713号“山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的量具、报警器商品进行删减。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52681号“山河智能”商标、第37162700号“山河智能”商标、第37803564号“山里河边 MOUNTAIN RIVER”商标、第42005860号“山河互娱”商标、第53009944号“山河航空”商标、第53012897号“山河智能 SUNWARD”商标、第53028968号“山河飞机”商标、第60648074号“山河消防”商标、第6506962号“山河”商标、第6506944号“山河”商标、第22119613号“山河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司及山河软件简介、山河域名证书、山河平台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的量具、报警器商品进行删减,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八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的书籍装订材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至七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山河 商标 东莞煜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